原标题:一公司假借p2p非法集资逾十亿,老板花六千万买20辆跑车)
有人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逾10亿,花6600万来购买豪华跑车,2800万用于生活开支,3200万购买房产。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3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周辉案被视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假借p2p外衣,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最为恶劣的情形。”
非法集资逾10亿获刑15年,涉1586名不特定对象
案情显示,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辉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通报显示,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所募资金并未进入涉案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
截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2015年8月14日,浙江衢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浙江衢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应依法判处周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5年8月24日,向浙江省高院提出抗诉。与此同时,被告人周辉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量刑畸重,应判处缓刑。
2016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假借p2p外衣非法集资,个人挥霍超一亿
“此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坦言,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赵宝琦介绍,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多地购买房产。
“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赵宝琦同时坦言,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个方面是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如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是构成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0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