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为讨领导欢心 用公款以新车价格买下其子3辆二手车)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当领导示意想卖掉儿子手里的三辆车时,为了讨领导欢心,身为公司经理的彭某毫不犹豫的以买新车的价格用公款买下了三辆二手车(一辆牵引、两辆半挂车)。事后彭某和领导将73万元的购车差价款私分。
今天上午,涉嫌贪污罪的彭某在二中院受审,彭某当庭认罪,称当时为了满足生产需求,但因公司没有相关资质,迫于客观条件,只得购买上司儿子的车辆。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指控? ?伙同上司贪污公款现年48岁的北京人彭某曾是北京华昊恒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经理,案发前系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副总经理。
市二分检指控,彭某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华昊恒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便利,伙同于某(另案处理)等人,用公款以新车价格购买上司于某儿子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牵引车和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侵吞购车差价款73万余元。
检方指控,彭某伙同于某一同实施了贪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间,彭某的直接领导于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主任、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董事长、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北京房开控股集团董事长、北京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彭某等人,先后采取使用公款归还个人消费、购买购物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亲属的二手车以及违规领取补贴款等方式侵吞公款259万余元。
据悉,于某还曾利用担任房开集团董事长、房开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667万元。除了贪污和受贿外,于某还曾挪用公款60万元;并先后两次将下属公司2000万元出借给开发公司用于经营,收受利息281.3万元。
案发前,于某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日前,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3年。
庭审
受审认罪 听到判决称不上诉上午9时,彭某被带进市二中院的法庭。
于某公司的司机储某在证言中证实,曾于2008年底去邯郸接了两辆半挂车回来。
彭某曾称,2010年他曾请示购买压缩天然气运输车挂车,上司于某说两辆车公司分别支付了106万元和11万元。
证人李某在证言中则称,2008年左右,于某买了两辆半挂车承揽运输压缩天然气的活。2009年底2010年初,于某让其帮忙把其子的车卖给他们集团下属公司。在联系彭某后,李某把发票送了过去,之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另外,在2009年12月15日,彭某所在的公司还以29万余元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牵引车。而车是于某之子在彭某的帮助下,于2008年购买的。
彭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称,当时为了满足生产需求,公司需要购买一辆牵引车和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但因如果要购买新车没有运输资质,迫于客观条件,彭某只能选择购买有资质的二手车。
而于某的儿子恰好有公司所需车辆,因此为了尽快投入使用,便直接将该两辆车购买。
在法庭上,彭某表示自己对检方提供的证据、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我对我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我的行为触犯法律红线,给企业造成损失。我服从处罚,不上诉。恳请法官能对我从轻处罚。”彭某说。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