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是每一个子女的心愿,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江苏省南通市法院审理的数个案例,针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及赡养费、遗嘱继承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守护最美夕阳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赡养方式引发分歧
专业护理费用均摊
十年前,老林因病去世,其老伴刘老太一人独自生活。2017年,刘老太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经调解员调解后,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合计1500元生活费,用于刘老太日常生活。2020年,刘老太所居住房屋因拆迁,刘老太失去居所,后居住在大儿子大林家中,由其照顾。
2021年,刘老太因患有中度失智,丧失了生活自主能力,需要专人护理,而大林因工作无法在家中进行护理,故打算将刘老太送至养老院,交由专业人员护理,对此刘老太表示同意。但因养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大林欲与小林协商,两人各负担一半费用。但小林表示费用过高,其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且刘老太房屋动迁后新安置房即将到位,届时可将刘老太送至新房生活,由兄弟两人轮流照顾。
因协商不成,刘老太将两个孩子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两个孩子支付居住养老院所需费用。庭审中,大林再次表示愿意每月支付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老太年事已高,中度失智,已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其居所已被拆迁,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子女赡养,故对其要求两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此外,考虑到两个儿子工作繁忙,且刘老太患有老年精神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人员护理。为了让刘老太更好地生活,将其安顿于养老院居住生活是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赡养方式,且刘老太亦愿意去养老院。因养老院每月费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二人约定每月合计给付1500元的标准,故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1500元。刘老太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可报销部分后,凭正式票据由两个儿子均摊。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赡养老人,应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老年人生活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女儿离世女婿拒养
解除协议还款两万
张老汉与李老太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与张老汉一家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某与王某所有;王某、张某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该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婚后,王某夫妇虽未与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关爱两位老人。2004年,张老汉名下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某夫妇。
2016年,李老太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费用等事,张老汉和王某发生争吵,逐渐产生隔阂。2017年李老太去世,王某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老汉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得到缓解。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王某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经民警协调,王某让张老汉住到了亲戚家中。张老汉心寒之余,将王某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12万元拆迁款。
法庭上,王某承认张老汉的确给付过12万元拆迁款。他辩称,虽然平时两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还为老人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用品。此外,张老汉和李老太长期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远远超过12万元,仅张老汉9次住院期间,其就支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作为张老汉的女婿,其与张老汉、李老太签订《赡养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老汉提出解除协议,王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张老汉给予的12万元拆迁款系张老汉与李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审理中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王某已按《赡养协议书》履行了对李老太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就这笔拆迁款,王某有权根据《赡养协议书》享有6万元的遗赠权利。
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某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返还张老汉拆迁补偿款2万元。一审判决后,张老汉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王某与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即遗赠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人指定扶养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本案中,张老汉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之间不能谅解,在此情况下,勉强维持协议未必就能给老人带来“老有所乐”。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在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代书遗嘱缺失签字
要件不足认定无效
梁老与妻子王某育有三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妻子去世后,梁老独自一人生活。2018年,梁老因患病行动不便,三子梁某国入住梁老家中,照顾梁老日常起居,而梁老则每月给予梁某国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5000元。
2019年,梁老住院,三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梁老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40余张存单,合计50余万元,系其与老伴一生的积蓄。子女们对存单进行了登记、拍照,后交由梁某国进行保管。2020年1月,梁某国持存单先后多次向银行支取现金总计45万余元。
2020年3月,梁老去世,随后,其他子女得知梁老存单已被梁某国支取,故向其索要,要求平分遗产。此时,梁某国拿出一份遗嘱,载明遗产在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国享有。该遗嘱为他人代书,并有梁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签字,但仅有梁老的捺手印,未有签字。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梁老的其他子女将梁某国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庭审中,梁某国承认梁老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梁老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梁老未在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此外,结合前述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来弥补梁老未在遗嘱上签名的缺陷或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综上,该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梁某国应当返还财产,依法分配。一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遗嘱人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自己书写遗嘱时,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最后由遗嘱人对遗嘱进行确认、签字。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梁某国手持代书遗嘱主张财产,该遗嘱虽有见证人签字及梁老手印但却无梁老签字,且订立遗嘱时梁老具备签字的能力,故该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而无效。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胡点评
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尊老、敬老、爱老的优秀传统,当下,我们更应该把这样的优秀传统继承下去。通过立法形式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定为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一方面,应当通过更加深入有效、生动活泼的形式传播、宣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优秀传统,使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断获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孝顺父母、赡养老人的浓厚氛围,让以虐待、遗弃老人为耻的观念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当切实履行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调解、处置、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事件中,坚持老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融入到每一个处置环节和办案程序之中,对虐待、遗弃老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0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