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通过多级银行卡层层转账洗钱不同,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特点的虚拟币成了犯罪团伙洗钱的新媒介,将“黑钱”通过买卖方式兑换成虚拟币再卖出,一来二去,“黑钱”就洗成了“白钱”。近日,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张某、李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1000元不等。
2020年12月19日,句容警方接到市民滕某报警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后警方在进行资金流向查询时发现被骗资金流入了肖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经查,肖某在火币虚拟币交易平台上多次售卖虚拟币usdt。据肖某供述,其是听从上家安排将上家转给其的火币卖出后取现。
警方在对火币交易账户溯源追踪中发现,肖某卖出的火币均是从同一个混币资金池(即流入和流出资金很难找出对手端,隐藏交易路径及身份信息,阻断资金之间的关联)中流出,资金池的火币金额高达1200万余元,而部分火币是从另一伙人的火币账户中卖出,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前端团伙李某等10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经查,2020年8月,李某在一个“跑分”群中看到有人在收usdt的消息,且佣金不菲,遂与上家“雷神”取得联系,在火币平台上做起买卖虚拟币的生意,由李某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给“雷神”,“雷神”将买币的钱转到李某的银行账户,由李某用这笔钱在平台上买币,按照要求将火币通过扫码或指定链接方式转出到指定账户,而最终火币均会流入一个总的资金池,每买1万元佣金70元。为了逃避监管,二人平时都在境外软件上交流。因每个火币账户每天只能买2万元至3万元的usdt,李某又找到3人“跑分”。此外,还有另外一伙买币的张某等6人团伙也在进行同样的“跑分”操作。
李某等人的操作实际上就是在为上游犯罪团伙“洗黑钱”,“黑钱”一转入上游团伙提供的一级银行账户后,立即转入李某等前端团伙的二级账户,由前端团伙迅速提现至第三方平台,后用绑定的账户在交易软件上用“黑钱”买成虚拟币再提币到指定账户,由另一伙后端人员将指定账户中的虚拟币卖出。整个洗钱过程快速且难以追踪,加上前、后端人员互不联系,追踪“黑钱”去向更是难上加难。
据介绍,警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的被害人有19名,涉及被骗资金227万余元,但涉案的上游犯罪团伙在得手后将“黑钱”分成多笔转入不同洗钱团伙账户,李某团伙、张某团伙就是其中两个,如何厘清两团伙实际参与洗钱数额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句容检察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对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关系及地位作用、资金流向多次分析研判,最终查明李某等人共计参与洗钱7万余元,张某等人共计参与洗钱87万余元,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全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多次督促各被告人主动退赃,最终上述被告人共计退赃40万余元,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句容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1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