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对“一小学生校内被教师驾车撞伤致死”事件发布通报,称涉事教师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被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
被撞学生家属称,实地查看发现,涉事的弘桥小学原本有专门的侧门供校内车辆通行,肇事车辆当时绕到了事故点;孩子去车前捡纸飞机时被撞倒,被前后轮碾轧;校医赶到现场但未敢进行施救,孩子由救护车接走。
肇事车为了接人 从分流通道绕到了事故点
汉阳区教育局及弘桥小学工作人员介绍,5月23日下午1时许,肇事教师刘某从学校地下车库将车辆开进校园,在距离校门十多米的地方停下,等待同事上车,计划一起外出参加培训。当时午休已经结束,距离下午第一节课还有几分钟,学生可以在校内自由活动。在车辆原地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谭某走到车前蹲下。下午1时50分,车辆重新启动前行,谭某被撞倒、碾轧。
被撞学生家属称,事发后查看了监控,并进入校园实地探寻了事件过程。监控视频中,孩子走到车前捡纸飞机,肇事教师刘某在车上等到两名同事上车,之后启动车辆前进,悲剧就此发生。
事发后,肇事教师刘某被带到医院回应被撞学生家属的疑问。现场视频中,刘某向家属道歉,称车辆停下之后曾看到学生走到车前,他挥手让学生离开,等待几分钟后启动车辆时并没有下车查看,没发现学生还在车前。家属现场表示对这一解释不认同,孩子的父亲出手推搡刘某,被孩子的母亲哭着拦下。
“实地查看发现,地下车库出来直行十几米有一道侧门,是专门供车辆进出的。车子从车库出来,左拐绕道到了大门那边。”被撞学生家属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车辆要从专门通道绕道到大门。
对此,汉阳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按照规定,所有的车辆不允许停在操场上,人车是分流管理。学校工作人员称,车子当时绕道到事故点,是为了接另外两名教师外出参加培训。
被撞学生家属表示,事发后学校在校大门通道摆放了石墩阻挡车辆通行。
涉事教师被刑拘 相关责任人员被立案调查
被撞学生家属称,监控视频中,前轮碾轧后车辆有刹车动作,刹车尾灯曾亮起,停止两三秒之后再次往前,后轮造成了二次碾轧。
汉阳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肇事教师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还在侦查阶段。“家属反馈的意见,认为有故意杀人的意思。目前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的初步判定对肇事教师进行了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相关证据都取证了,他们对这个案子会有最终的定性,学校无条件配合调查。”该工作人员说。
被撞学生家属认为,车上还载有另外两名教师,事后三名教师均未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对此,汉阳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说,事发后车上两名教师第一时间把围观的小孩劝离,之后因为害怕未靠近现场,两人已在接受调查,“目前初步判断,这两位教师跟学生的受伤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案件的侦查结果,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被撞学生家属提供的医院急救病历显示,在事发9分钟到达现场时,孩子已丧失神志、双肺呼吸音消失、心率为0;急救人员到达前,未行特殊处理。
弘桥小学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执勤校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校医到达现场后发现情况严重,“平时可以处理些擦伤头晕之类的,处理不了如此重大的事故”。
汉阳区教育局通报称,除了涉事教师刘某被刑事拘留外,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已被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已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律师说法 事故点性质决定罪名不同
针对该事件,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车辆在中小学校内停留或者行驶,学校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进行管理,“小学校园是特殊场所,学校如果允许车辆进入,那么在车辆使用管理,以及对小学生课间教育方面,应该更细致些。”
付建认为,根据汉阳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讲述的过程,学生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可能因为未尽到管理责任,要承担部分责任,涉事教师会承担主要责任。“涉事教师重新启动车辆之前,没有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没有履行谨慎驾驶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这种失误造成了学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付建说。
付建进一步解释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这两种罪名的定性,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如果校园的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原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付建表示,具体情况还需要警方根据现场情况调查后定性。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3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