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者被劝诱走向绝路,而怂恿他人自杀的幕后“黑手”也被绳之以法。之前,四川成都的冯某在网上有关自杀的文章下,发布“一起自杀”“无痛死亡方法”等留言,还向多名网友推荐自杀的方法。山东济南患者马某听信了冯某的说辞,在冯某诱导下自杀身亡。今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青年报》8月20日)
自杀者马某有心结难解,但出于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他曾放弃了自绝念头,如果不是冯某向其发出“一起走”的自杀邀请,如果不是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自杀方法,恐怕马某不会如此轻易地终结生命。
从学界共识看,帮助自杀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已产生自杀意图的人给予精神支持或鼓励、提供自杀工具或场地、授以自杀办法等,帮助自杀者实现自杀行为。由于帮助行为是一种辅助性行为,使自杀者坚定决心,促成自杀者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愿望,一般来说,如无严重后果,对帮助人很难追责。本案之所以以实刑判决,从具体案情来考量,不仅因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也因为冯某帮助自杀行为,针对的是一个抑郁症患者,也是一个曾经放弃了自杀念头的人,对象本身控制能力弱,由此反映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更应当追究刑责。
尽管冯某未曾在马某的自杀过程中,亲临现场“下手”,但其必须对无辜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冯某诱导性的话语,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不仅如此,冯某还向对方传授“吸食氮气”的自杀办法,甚至推荐提供了同城卖家,并以视频确认是否正确安装等。这样肮脏的行为,虽然不是亲手杀人,却同样符合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隔空”犯罪也是一种犯罪。比如,不少人之前对于强制猥亵犯罪,通常认为“接触”违法,却忽略了隔空犯罪也是一种严重罪行。考虑到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5.8%,“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呈现高发频发的严峻态势,今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将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如此规制,目的是不让社会危害行为逃脱法律制裁。同样,对于“隔空助力”犯罪,用“软刀子”杀人,也不能逃逸于法网之外。
“隔空助力”他人轻生,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与被害人进行交流,故而发现难、取证难、责任认定难。但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冯某“隔空助力”他人自杀,网络痕迹不可磨灭,各项证据也都指向违法者,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锁链,最终“凶手”难逃。这起个案的处理,打击了“隔空助力”他人轻生者,也释放出了治理“隔空犯罪行为”的强烈讯号,具有不可忽视的警示教育意义。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4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