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下班后回复工作信息”“线上劳动”等屡屡引发热议。近日公布的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也关注到了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突破。
短视频运营总监李某入职一文化传媒公司不到两个月,便被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任职期间,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审理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
这是近日最高法、人社部、全总联合发布的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中的一起案例。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综合考虑了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下班后回复工作信息”“线上劳动”等屡屡引发热议。近日公布的2023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以下简称“十大事例”),也关注到了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突破。
数字技术应用带来“新题”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案件中,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同事进行沟通交流所付出的劳动。该案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传统的加班认定还是以线下工作为主,需要考量劳动者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打卡等情形,‘线上工作’缺乏考量和认定标准,所以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往往难以认定为加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说。
娄宇认为,上述案件将“提供实质性工作”和“明显占用休息时间”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关键认定要素,将“隐形加班”显性化,为后续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此外,十大事例还关注到,在2023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指出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可识别性”为核心要件,合理分析和确定个人信息权益损害后果和责任承担。该案明确了劳动者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提升了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十大事例中提出,步入数字时代,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多变,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加强主观能动性,为法治化在数字时代落实落细、落地见效提供支持与保障。
平台用工治理的“新解”
2023年,平台用工中的关系认定、劳动基准、算法治理等问题依旧是社会的关注热点。作为十大事例之一,2023年,人社部、最高法、全总等部门多措并举,着力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被认为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
2023年5月,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促进实现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双赢。
2023年7月,全国外卖行业首个全网职代会、首份全网集体合同在“饿了么”平台诞生。合同回应了外卖骑手们最关切的问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安全保障、平台算法机制等。“集体合同适用平台所有劳动者,且涵盖了所有地域、加盟商、外包商,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娄宇说。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主任王文珍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做好范围界定与分类规制,区分就业与用工维度、平台及其就业的不同类型,通过改革、完善和坚守现行法律应对平台用工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表示,通过对近年来新就业形态政策演进过程和实践探索的梳理发现,一个契合我国治理逻辑的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正在孕育生长。未来要继续扎根现实,在数字时代寻找适合我国劳动实践的治理方案。
“新劳动、新需求、新保障”
“数字技术带来的劳动形态变革主要分为两种。”王天玉分析,一种是传统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方式的改变,在实践中表现为远程劳动、线上劳动等;另一种是脱离单位制劳动组织,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或劳动成果,例如线上劳动的网络主播、线下劳动的外卖配送员等。
“劳动形态的变革标示着新技术条件下劳动组织与劳动方式的数字化转型,对劳动权益保障提出了新要求。”王天玉说。
2023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7省市的7家平台企业广泛开展。同时,多地开展出台无劳动关系群体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法保障范围。十大事例中提出,社会法保障范围的扩张调适,积极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有利于更好维护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于外卖平台给骑手规划逆行路线的现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分析,新就业形态的一大冲击在于基于劳动关系的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失衡,导致风险承担的个体化、纠纷解决的个案化等问题。他认为,应充分调动侵权责任机制和合同责任机制,去劳动关系化而非去责任化。
王天玉认为,“新劳动、新需求、新保障”应成为数字时代我国劳动规范体系转型升级的关键词,既要在理论层面归纳总结个体性劳动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赋能下呈现的新特点,也要在实践层面探索适应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保障规则。
娄宇认为,与法律法规相比,司法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具时效性,是应对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手段。要推动司法政策不断积累、叠加和升级,逐步探索出适应数字时代劳动法治的新解法。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6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