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处于急剧变革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隐性杀手’。调查表明,婚外情已成为婚恋家庭纠纷中诱发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首要因素,而有效化解婚恋矛盾纠纷,社会的适度干预至关重要, 婚外情已成为刑事犯罪的重头戏,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均为故意犯罪,除个别案件有预谋外,大部分是激情犯罪,盲动性、突发性和严重性是突出表现。这些犯罪一般都指向特定的关系人,被害人基本上都是被告人的配偶、恋人及与配偶、恋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但在犯罪过程中也有伤及无辜。
婚外情的发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个体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主观上,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认识和行为上的偏差。案件中一些当事人视婚姻为儿戏,对夫妻忠实的道德和法律义务置若罔闻,对待家庭不负责任。客观上则在于,我国目前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夫妻双方长期分居,造成传统家庭功能削弱,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生产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一些家庭矛盾往往被表象所掩盖,不易暴露和被发现,因此应该在充分尊重公民私生活的前提下,有必要根据婚恋家庭纠纷的特点和目前此类重、特大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对婚姻家庭类纠纷予以单列,进行重点排查。”刘薇建议,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建立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妇联、民政、计生和村、居基层组织等信息的沟通和汇总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在排查中要突出重点,在每年春节民工集中返乡期等重点时段,对农村中那些有家暴史、性格暴躁、孤僻,入赘者,大龄婚恋者等重点人群予以特别关注。有关部门还要对此类转刑案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对重大敏感和矛盾突出的案件要做到早掌控、早介入。
在干预婚恋家庭类纠纷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调解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方法。“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面对纷繁复杂的家庭矛盾纠纷,有必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诉求,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可以将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生活关心、工作帮助等结合起来,尽可能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婚恋纠纷引发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高发问题,必须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入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转变婚恋纠纷仅仅是“家务事”或者牵涉到个人隐私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此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以社会的适度干预进行风险防范。
参考资料:
http://www.tjfems.com/news/175.html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