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遭遇出轨 无过错方有哪些法律救济?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提醒《婚姻法》中关于过错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王先生与董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董女士抚养孩子,王先生给付抚养费,因一直心存怀疑,王先生对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医院出具亲自鉴定结果,王先生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王先生将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董女士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在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对王先生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董女士返还王先生已经支付的孩子抚养费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官讲法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实践中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定于以下条件:
1、主体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中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双方都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适用范围严格,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
那么对“出轨”“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无过错方是否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主要是因为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较通常意义上的“出轨”行为更为严重,挑战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这种挑战行为的制裁,以起到规制和警示作用。
所谓“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3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