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轨忠诚协议约定高额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杨女士与苏先生在各自离婚后相识并领证再婚。然而,苏先生的前妻经常以自己无法照顾孙女为由,多次要求苏先生到其家中居住。对此,杨女士表示不满,苏先生为了缓和矛盾亲自手写了《保证书》,内容包括:保证不再夜不归宿,不再回前妻家中过夜,如违反保证事项,则赔偿杨女士10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是,此后苏先生仍多次前往前妻家中居住,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苏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苏先生对婚姻存在过错,但其《保证书》承诺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案件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苏先生向杨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酌情确定,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讲法
司法实践中,为了体现“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全额支持损害赔偿金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又会与“忠诚协议”的履行力相冲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酌情调整损害赔偿金,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出了两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即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此二种情况为《婚姻法》明令禁止,但“忠诚协议”中的不忠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此。根据忠实义务的本来含义,所有婚外性行为都属于不忠行为。而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双方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可以在《婚姻法》基础上做出扩大化的禁止性约定,如禁止嫖娼、“一夜情”等行为,并基于此约定相应的财产性责任。审判实践中在认定不忠行为时,也并不是局限于法定情形,而是结合“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根据现有证据做出最终判定。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3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