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今日(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有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获悉,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半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未当庭提出上诉。法院方面称,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庭审现场。静安区法院供图
男子地铁接连猥亵两女被扭送警方
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场所内的性骚扰、“咸猪手”案件时常出现在公众视线。但该类行为以往多作行政处罚。
今年9月,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由静安区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今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坐下,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身体。其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王某某仍继续紧贴对方并实施触摸行为。
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身体,被该女子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受到社会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两名受害人中有一人未成年
今日(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因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没有公开审理,但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静安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丁德宏在庭审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案和一般的“咸猪手”案件有所区别,其中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得比较充分,而且证据比较确凿。其中一名女性勇敢地站出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并且追出车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3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