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的行为,主体上她们个个至少都是年满16岁的成年人,是足以能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成年人,也许会有一些小三会说,自己年轻不懂事,被已婚男人所骗了,既如此,这也不能成为她们可以为自己辩解的理由,就算她们当初真的是被骗了,但很多小三往往是明知自己是被骗了,还执迷不悟,或不甘心结束,而继续和已婚男人往来,那就不是她们不懂事了,而是她们太懂事了,懂得如何去从已婚男人那里索取更多。
在主观因素上,无疑置否,每一个小三都存在故意而为之的行为,无论是她们所说的被骗,还是在被骗以后的事情,没有一个小三不是明明知道出轨男人是有夫之妇的,恰恰是她们明知了,还故意去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其行为还不仅仅是一种“偷”,用“明抢”二字一点都不过分。有了主观上的故意,小三就一定会有客观上的行为,同时不管她们的行为是打着多么高尚的“爱情”的旗号,还是把自己伪装成多么的善举,都不外乎是冲着人家的老公去的,要的也无非就是想别人的老公离婚娶她,或是从别的老公那里索取更多的钱财等物质,恶劣者甚至敢直接上门挑衅原配,其胆大妄为的行为令人发指,哪里还值得别人去同情和原谅呢?!
所谓客体,便是小三的这种插足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具体已婚男人的婚姻家庭,更是我们整个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对道德良序的一种破坏,社会危害性一点都不少,轻者是破坏一段婚姻、一个家庭,重则是破坏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三就是害虫之马,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义务来抵制和谴责小三, 法律遏制小三及婚外情现象的出现
小三插足他人婚姻之举,于情,她们口口声声所说的“爱情”,认为一切行为都是基于爱情,但如果这种爱情是建立在破坏别人的婚姻之上,建立在伤害无辜的妻子和孩子的之上,是一种自私的占有之情,毫无 真正的爱情可言,两个不合法的单身在一起各取所需的满足彼此的媾和;于法,从民事上来说,是未必了我国的婚姻法,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非法同居”,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即重婚罪,尽管重婚罪,在我国是一种自诉案件,系较为轻微的刑事犯罪,但它毕竟也是犯罪,也同样可以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样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于德,即便现在人们对婚外情的道德观再包容,尤其是现在婚外情泛滥成灾见怪不怪,但它毕竟是不合主流,违背道德传统,终究还是会受到世人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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