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市民政已做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操作规程方面,根据11月2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抓紧制订实施意见,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内容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
二是信息化方面,今年,我们对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也将调整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今后,市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以继续在网上进行预约(含移动端和pc端)。婚姻登记员也可以通过预约系统,了解市民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况。
三是人员培训方面,我们举办了两期全市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上海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等,提升本市婚姻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5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