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底商经营成人用品店。2016年曾因在店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的“狼一号”等产品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短短两年之后,2018年4月,警方在检查乔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时,再次在店铺起获名为“狼一号”以及一些未标明生产厂家、商标的疑似“壮阳药”共10种24瓶(盒)。后经鉴定,送检的10种样品中共有9种检测出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检察官在讯问乔某为何再次犯罪时,其称“没想那么多,就是想多挣点钱”。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乔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石景山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