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无端被入黑名单起诉银行获赔偿)
向银行贷款没收到钱,反而上了“黑名单”,虽然被撤出,但还是影响了生意和个人生活,当事人将该银行告上法庭,打起了名誉权官司。
年过六旬的徐先生在江苏无锡某商贸城经商。2011年,他因资金流转需要与同行孟女士等人共同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随后,银行向徐先生名下的借记卡发放了10万元贷款。
此后,事情却出了变故。徐先生表示,借记卡并没有交到自己手上,贷款也被别人用了,就没有如期还贷。而银行方却表示,借记卡已经交给同行孟女士,且徐先生也认可,但银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2014年4月,该银行将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贷款。审理中,银行撤诉。撤诉后,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将徐先生列入“黑名单”。2014年7月,徐先生在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他在“黑名单”中,无法贷款。2015年6月,徐先生以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解除“黑名单”,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后银行虽将徐先生从征信系统“黑名单”中解除,但未赔偿经济损失,后徐先生撤诉。
此后,徐先生从事的行业交易日益红火,但他因曾上过“黑名单”错失很多商机。徐先生认为这件事让他在名誉上、精神上、经济上都严重受损。为此,徐先生再次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索赔包括两万元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近54万元。后因双方争议较大,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3月,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法庭经调查发现,银行确实将卡给了孟女士,却没有证据证明已得到徐先生认可。此外,虽然徐先生在2014年7月发现上了“黑名单”后,经过交涉,当年8月银行就出具一个写明“我行已免除徐某某剩余小额贷款本息,其征信上显示该贷款的逾期记录和联保责任我行不再追索”的证明,但直至2015年5月,徐先生起诉要求解除“黑名单”后,银行才消除了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银行未尽到出借人的义务,将发放了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其他人,导致徐先生在未使用贷款的情况下被纳入“黑名单”,且在发现后未及时移出,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原告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遂酌定银行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其他损失5万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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