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照抓获2名涉非法集资嫌犯,6个鸡蛋骗走老人12万拆迁款)
当家里的老人时常从外面拎着鸡蛋、面条回来,很得意地跟你说:“今天去参加活动送的(礼品,免费的)。”
你就要当心了。也许,一张无形的网,一双罪恶的黑手,正在向你家中的老人伸来,试图将他们拖入骗局的深渊。
天上会掉馅饼吗?不会,天上只会掉陷阱。
天下有免费的午餐吗?没有,只有有毒的诱饵。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等特征,给诈骗团伙和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有一家对外以销售保健品为名的兴华商贸公司,依托网上购物平台,以消费返利的方式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四件套、酒等产品,吸收资金,造成30余位老人的钱财大量损失。
2018年5月,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
为什么骗子盯上了老人而且屡屡得逞?老人与社会接触面不广,有些老人除了节日,平时与儿女见面说话的机会都很少,信息闭塞,雾里看花。一些老人爱面子,生怕别人笑话他们跟不上时代潮流,对骗子推出的“新款游戏”趋之若鹜。即便事后知道上当受骗,心里懊恼,还要装着无所谓的样子。
老年人是如何一步步
被骗子拖入骗局的深渊
>>>到店领鸡蛋,“兴华店”初建成人气旺
2017年初,张涛经人介绍进入一家以经营保健品、保健仪器、床上四件套等产品的兴华商贸公司担任山东省办下设的一个见习经理职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他带着所就职总公司的使命——筹建岚山分店。
到达岚山区后,张涛便开始筹备工作,准备大干一场。经四处转悠,很快便租到了沿街的一个待出租商铺,该商铺靠近集市,附近老年人多,方便他开展工作。随后联系广告公司做了兴华会员服务中心的门头,印制了2000余份带有“到店有礼品”字样的宣传单准备在人流密集处发放。
待总公司配备的保健产品等其他事项一切就绪后,“兴华店”开张了。后期,他还联系了小时候的玩伴李刚,担任兴华店的店长。
宣传单的效果立竿见影,每天都有顾客进店领礼品。这其中大多都是老年人,他们将事先准备好的鸡蛋发放给顾客,每人6个,如果每个人多带一个人就再多给三个,第一天到店的人数就达到40余人。
>>>>高额返利让不少老年人动了心
张涛估计人数差不多后,便到店开始“讲课”,通过口述和播放视频,向顾客介绍公司规模、运营模式和产品等。宣讲称,如果顾客购买了“兴华店”的产品后就可成为其公司的会员,公司会根据营业额30%给予每位会员返利。
会员购买分5个等级,分别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白金会员、翡翠会员。每个等级所对应的预交金额分别为1280元、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600元。会员每天会接收返利,银卡会员预交1280元后,获利累计可达2000元,金卡会员可得15120元,以此类推,最高级翡翠会员预交25600元可累计获利高达64320元。
为了促使顾客信任公司,放心购买产品,公司还组织“基地免费游”,旅游回来后,有些老人便开始购买产品成为其公司会员,会员接收返利后,经口口相传,购买会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由最初的几个发展到数十余人,吸收的总金额已达到了100余万元。
张涛和李刚分工明确,前者负责讲课,后者主要负责宣传吸收会员,会员交上来的钱直接打给总公司。返现的过程则通过总公司的系统“兴华”网站进行。
每个会员都有一个账号,会员和店长都能登录查看每天的返现数据,每日的返现金额都是由总公司将资金转给店长李刚的的个人账户,再由李刚取出现金返给会员们。
>>>>返利停止,“老妈乐”人去楼空
返利正常进行了数月,尝到了甜头的老年人们瞒着家人,拿着拆迁款、养老金,治病钱前来购买会员,有的一人购买多个等级,一个等级连买数次。
随着时间的推移,返利金额则逐次递减,返利时间也由最初的每日返利变为周一至周五返利(周六、周日不再返利)。
直至2017年10月,会员们的返利彻底停止了。张、李二人得到的答复是,总公司的卡被封了,而这期间他们对会员们的答复是总公司系统出了问题。尽管总公司不再给会员返利,但还是有不少顾客交钱,要求购买会员。
再到后来,李刚因总公司拖欠自己的好几个月工资迟迟未发而选择了辞职,“兴华”店人去楼空。
这时,会员们开始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纷纷打电话给李刚和张涛索要返利,却发现找不到人了,也打不通电话,会员们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
秦大妈先后投了6次,约17万元,接收返利26000元,15万元的“养老本”一去不返;牟大妈预交的12万的“拆迁款”只返回了5万元;黄大姐20万元的本钱赔了一半……2018年3月起,公安机关陆续接到30余老人报案。
近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张涛、李刚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注:文中公司名称、人名均使用化名。)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发宣传单、讲课、组织旅游、“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高额返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