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而言的,“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前提和基础,“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和完善。
“私家侦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多元化,已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和重视。为了让更多朋友了解和认识该行业的在中国发展现状、存在的现实意义及作用,笔者采访了已在昆明从业十五年的资深私家侦探赵沛友先生。
提及“私家侦探”(private detective),人们第一反应会联想到英国作家阿瑟·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18世纪末,私人侦探在英美法等国家风行一时,夏洛克·福尔摩斯的故事更是风靡全球、家喻户晓。
“私家侦探”自古有之,该行业存在的重要意义是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更好的保护私有权。“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与之对应的是“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向国家公权力求助或行使诉讼权,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等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它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私家侦探”被职业化最初出现在西方国家,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发展历史。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但与此同时,犯罪率也呈现上升趋势,刑事案件骤然增加,社会治安情况严重恶化,在公共执法机构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社会公众逐渐意识到,无法单纯依靠警察为代表的公共执法机构来保障公众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家侦探”作为一种职业便应运而生。世界首家私人侦探机构---“平克顿侦探公司”,于1850年,由美国的一位名叫阿伦·平克顿的退役警官在芝加哥设立。
我国近代对于“私家侦探”的争论,则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受政治、历史及统治阶级的意志影响,我国的公司名称中不允许出现“私人侦探”等字样的,它以“xx商务调查公司”、“xx商务咨询公司”等开式形式存在于社会,叫法不同、本质是一样的。1992年我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在一些“专家”的推动下于上海挂牌成立,侦办民事调查案件,随之此类公司在全国诸多城市广泛兴起。
纵观历史,某些国家已将“侦探”视为和“律师”一样的智囊团成员之一,“侦探”可以公开地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fbi),更加有效的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降低错误的发生。“侦探”----一个充满着争议而又有很大市场需求的行业,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登上社会大舞台,活跃于诸多领域。
一般而言,私家侦探受命于委托人,通过侦探明查暗访、跟踪调查,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下来,使委托人在随后的协商谈判或诉讼中争取到相应的利益。
为了让更多的朋友了解和认识私家侦探,笔者专访了一位云南本土的资深“私家侦探”赵沛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