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证据莫过于能反映出两人有亲密行为的合影、视频。这类型的证据可谓是佐证配偶实施婚外情行为的“证据之王”。只要取证手段合法,所选取的取证场所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法院即可根据合影、视频的内容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配偶存在婚姻过错行为。
但对于其它类型的证据,并不能单一地证明婚外情的事实。在过去很多涉及婚外情诉讼案件中,约50%以上的当事人主张配偶存在婚外情行为,支撑他们的主张的证据普遍只有配偶与异性的微信对话记录。
微信对话记录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微信的持有人、使用人身份。不能证实微信使用人为配偶,是无法让法院认定婚外情事实。同时,能否通过微信对话内容来认定配偶存在婚姻过错行为,也取决于两人交谈的程度,是否足够亲密暧昧,谈性及敏感内容。单纯的暧昧聊天,还不足以认定婚外情事实。
另外,约20%以上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录音证据,以证实配偶承认或没有否认婚外情的事实。录音证据同样亦存在缺陷,法院认定婚外情事实,取决于录音中的对话内容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仅有一段录音,或录音中对方含糊其辞地承认婚外情,或对方没有否认婚外情,或在录音交谈中,没有披露婚外情的细节,均很难最终认定配偶存在婚外情的事实。
认定婚外情事实如同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一样,是需要体现出行为的恶劣程度。仅仅是偶尔的言语暧昧,都很难认定婚外情事实。
那么除了合影、视频这种非常直观,在视觉上给人带来冲击效应的证据外,对于其他证据,法院是否都不采纳使用呢?那也倒不是,对于其他证据的使用,是需要找到各证据之间的连接点、共通点,串联使用,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这是非常考验律师对证据运筹帷幄的能力,如何串联证据,如何对证据进行排版排序,如何对证据的内容进行精准表述,以达到相互印证的效果。碍于篇幅,且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在此不展开叙述。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2747.html